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作用机制再审视

日期:2017-09-10 浏览:425作者:李国泉,陈锡喜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7年第9期

【内容提要】马克思揭示了决定人类社会历史运动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即关于社会基本矛盾构成历史发展内在动力的规律。由于我国理论界对历史规律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关注不够,当前深化马克思历史规律理论的研究,亟须对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作用机制进行重新审视。为此,应当深入思考和探究社会基本矛盾动力论与阶级斗争动力论的关系、生产力决定社会历史的丰富性何以可能、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及社会心理的中介作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整体性逻辑等几个关键问题。

【关键词】马克思  历史规律  社会基本矛盾运动  作用机制

作者简介:李国泉(1988- ),上海交通大学365bet投注开户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240);陈锡喜(1949-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240)。


马克思通过发现决定人类社会历史运动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创立了关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历史规律理论。国内外学界对这一理论的研究由来已久,富有创见的成果充分涌现,但是,由于对历史规律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关注不够,仍有一些问题尚待进一步探讨。当前,我们深化马克思历史规律理论的研究,亟须对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作用机制进行再审视。所谓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作用机制,指的是这一运动的运行机理,涉及各要素间的内在联系、影响方式及联结中介等问题。本文主要从厘清社会基本矛盾动力论与阶级斗争动力论的关系入手,着重探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及其所导致的历史丰富性、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及社会心理的中介作用两大问题,进而从整体有机的视角对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加以逻辑审视,以期为历史规律的作用机制提供合理的解释。

一、社会基本矛盾动力论与阶级斗争动力论的关系

历史规律是包含人类社会发展动力的规律,历史中的动力因素彼此发生作用,而规律则内蕴于这些相互作用中。因而对历史规律作用机制的剖析,首当其冲面临的问题是,社会基本矛盾动力论与阶级斗争动力论这两种动力论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

马克思主义一方面表明社会基本矛盾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又指出,至今有文字记载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这是指从原始土地公有制解体以来的全部历史。据此,人们往往认为,社会基本矛盾构成一切社会发展的动力,而阶级斗争动力论仅仅适用于分析阶级社会。这种观点本身并没有错,而且还根据适用范围揭示了两者最直接的区别。问题在于,在原始土地公有制解体以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和阶级斗争在历史进程中如何发挥作用?它们指的是同一种动力,还是两种不同的动力?

在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中,阶级斗争只有在阶级产生之后才有现实性,而阶级是物质生产和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故而从时间序列来看,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具有先在性。但是,“有规则的post  hoc[在此之后]决不能为propter  hoc[因此]提供根据”[2]。也就是说,有了先后关系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有因果关系,时间先在性与逻辑先在性其实是两码事。在《共产党宣言》1883年德文版序言中,恩格斯指出:“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因此(从原始土地公有制解体以来)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个基本思想完全是属于马克思一个人的。”[3] “因此”这个词表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构成阶级斗争的逻辑根据。那么,社会基本矛盾动力论的逻辑在先何以可能?

众所周知,揭示阶级斗争的历史意义不是马克思的独特贡献,因为法国复辟时期的历史学家早就从大革命动荡中领悟到阶级斗争对社会历史变迁的作用。1852年,马克思概括了自己的“三点贡献”,即“我所加上的新内容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4]。这三点贡献其实可归结为一条:马克思通过发现阶级对抗的经济根源,证明了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和阶级斗争在历史进程中的因果制约性。而我们认为,马克思历史规律理论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坚持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这个根本动力在逻辑关系中的优先地位。就此而论,两种动力论具有内在一致性,其中的两方面因素可被视作同一个动力。

应当进一步指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历史进步的深层根据,它只有和社会历史条件结合起来才具有直接现实性,才能构成影响历史发展的真实动因。历史规律和资本主义运动规律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后者是前者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实现方式和特殊表现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以社会化生产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不相容性的形式鲜明呈现出来。由于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只有在经济结构中才能得到说明,所以,上层建筑与社会化大生产也是不相适应的。资本家通过榨取剩余价值来剥削工人阶级,在不断推进资本运动的同时加剧了这一阶级的贫困化,而随着阶级分化和斗争的加剧,无产阶级不得不组织起来通过革命推翻旧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由于剩余价值理论的创立,马克思得以深刻剖析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特殊运动规律。通过阐明两大规律的相互关系,马克思为我们具体揭示了两种动力论的本质联系。

然而,在一定条件下,阶级对抗也可能构成生产方式的基础。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就表达了这重意蕴:“为了正确地判断封建的生产,必须把它当做以对抗为基础的生产方式来考察。必须指出,财富怎样在这种对抗中间形成,生产力怎样和阶级对抗同时发展。”[5]生产方式一词,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具有生产关系、经济的社会形态等多种含义,但是要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独立范畴,它指的是人们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方式,即劳动方式。“作为劳动方式的生产方式既有社会性质,又有技术性质,既表现个人之间的关系,又表现人们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6]生产方式一方面是生产力的体现,另一方面又制约着生产关系。如果生产方式以对抗为基础,那就意味着生产关系已经变为生产力的桎梏,这时就要发挥阶级斗争对历史的直接动力作用,“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7]。在这里可以说,社会革命是发挥历史的主动性以及实现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的反作用的体现[8]。

既然生产方式需要和阶级对抗相适应,那么是否表明阶级斗争比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占据着更为重要的位置?如果以阶级斗争所表现出的自身特性为标准,把它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相区别开来,在此意义上把它们说成两种动力也未尝不可。但是请注意,马克思在提出“生产力怎样和阶级对抗同时发展”的问题后,紧接着就反问道:“这难道不是说,生产方式,生产力在其中发展的那些关系,并不是永恒的规律,而是同人们及其生产力的一定发展相适应的东西,人们生产力的一切变化必然引起他们的生产关系的变化吗?由于最重要的是不使文明的果实——已经获得的生产力被剥夺,所以必须粉碎生产力在其中产生的那些传统形式。”[9]

由此观之,阶级斗争本身并非目的,而是为了保护“已经获得的生产力”而使用的方式和手段。阶级斗争根源于不同集团经济利益的冲突,其历史作用在于解放被落后的生产关系所束缚的生产力。马克思告诉我们,决不可以把矛盾同对抗混为一谈,因为阶级对抗只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恰恰体现了以阶级斗争动力论来解释历史规律的限度。阶级斗争(社会革命)固然可以暂时充当“历史的火车头”角色,但并不是说有了阶级斗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就失去了主导性的存在意义,二者不是零和博弈。那种认为当生产关系成为束缚时,阶级斗争于是就取而代之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历史动力的观点,实质上在价值判断上造成了两种动力论的分裂。

不能科学厘清社会基本矛盾动力论与阶级斗争动力论的关系,一方面容易导致对历史规律的肤浅化甚至是抽象化的解释,另一方面则无法真正理解马克思阶级斗争学说的重要创新意义。而只有充分认识它们之间的内在关联,才有可能准确把握历史规律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

二、生产力决定社会历史的丰富性何以可能

在《有机马克思主义》一书中,克莱顿、海因泽克指出,由于植根于德国的体系哲学及其知识论假设传统,马克思尽管以“社会经济条件”取代了“绝对精神”,但“并没有跳出黑格尔的思考框架。结果,他不加修改地接受了黑格尔的历史决定论”[10]。 阿尔都塞则拒斥一元论还原主义的解读模式,以致于他有时甚至无视生产力的唯一决定性作用,认为这种决定作用“在真实的历史中恰恰是通过经济、政治、理论等交替起第一位作用而实现的”[11]。这两种看似截然不同的观点,其错误的根源都在于未能正确把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及其所导致的历史丰富性问题。而这恰恰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作用机制所涉及的核心内容。

生产力是人们应用劳动资料进行物质生产的能力。如果说物质生产是一种自觉的主体活动,那么,这种活动的能力就是生产力,而在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物质关系即为生产关系。生产力不能直接决定历史的丰富性,历史之所以呈现为历史,主要归因于各种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社会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区别就在于是否把生产关系包含在内。对于生产力决定社会历史的过程,马克思概括道:“后来的每一代人都得到前一代人已经取得的生产力并当做原料来为自己新的生产服务,由于这一简单的事实,就形成人们的历史中的联系,就形成人类的历史,这个历史随着人们的生产力以及人们的社会关系的愈益发展而愈益成为人类的历史。由此就必然得出一个结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他们的物质关系形成他们的一切关系的基础。这种物质关系不过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12]这段论述为我们探讨历史的生成过程提供了总的理论基础。

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宏观进程来看,生产力在总体上表现出趋于前进的态势。生产力的发展之所以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历史,主要是因为它本身具有延续性和可继承性。作为应用能力的体现,生产力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人们以往活动的产物。当然,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在于,人们的需要为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对有生命的个体的确证,为了能够创造历史,人们必须首先进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以维持其存在。而为了能够生活,自然产生衣、食、住等各方面的需要,它们构成生产活动和工具制造的原初动力。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新的需要一方面是物质生产的历史结果,另一方面又构成再生产过程。应当注意的是,马克思从来没有离开人的需要抽象地谈论历史发展问题,“需要”范畴在马克思历史规律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与心理学过于强调需要的心理基础不同,马克思认为需要的形成和实现都依赖于与物质前提相联系的物质生活过程。正因为如此,需要是有限的和受约束的。这一范畴并非如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所说处于无限状态,而是始终与现有经济条件相契合,“人类不断增长的合理需要本身也是受到一定约束或限制的”[13]。

那么,总体趋于发展的生产力对社会历史的决定逻辑如何具体呈现?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历史之所以产生,得益于人们在自己的生产活动中发生的物质联系,“这种联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它和人本身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这种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表现为‘历史’”[14]。 所谓的物质联系就是生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分配)关系、消费关系、交换关系等。由生产活动而衍生出的这些关系,是生产力发展不可避免的结果。如果说物质性需要是生产力作用于生产关系的动力,那么当我们把生产方式理解为劳动方式时,与其说它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体,不如说是这两者相互作用的中介。正如马克思所言:“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15]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出现,生产方式发生了改变,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分工在行为内容和地域两方面的扩大化。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毕竟没有经历现代信息化社会,我们今天应该区别分工的两种类型——生产性分工和社会性分工。随着生产社会化和信息化的发展,生产性分工只会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而消失的仅仅是在自然形成的社会中生成的社会性分工。而伴随生产方式的更新,人们借以进行分配、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也发生了变化。这里实际上简要回答了生产力究竟如何决定生产关系的问题。

生产关系一经形成,一方面会对生产方式和生产力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又构成其他一切关系生成的基础。与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过程几乎同时发生的是,人们还进行生命的再生产,并形成家庭关系。然而,“后来,当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多又产生了新的需要的时候,这种家庭便成为从属的关系了”[16]。在这个进程中,同样是由于需要的动力作用,原来占主导地位的家庭关系逐渐从属于氏族关系、阶级关系、国家关系(民族关系);而随着物质生产扩展为精神生产,物质关系又“不断采取新的形式”,进一步衍生出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宗教关系、军事关系等等。这些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关系。与社会关系一道出现的是各种政治上层建筑和观念上层建筑。由于人们历史活动的进行,各种社会关系不断实现再生产,社会关系内部诸要素相互交融所交织成的结合形式,生动地表征了社会历史的丰富内容。

尽管马克思着重强调生产关系,但他并不否认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也就是说,他不仅无意把复杂的社会关系简约为生产关系,反而以这一物质关系为前提展示社会形态的多彩特征,从而描绘了整个历史过程。马克思不但指认了每一种社会关系的物质性根源,而且还把社会关系的变革作为历史规律的表现来确立。正如恩格斯在评价《资本论》第一卷时所指出的:“作者在此用崭新的唯物主义的自然史的方法论述了经济关系······因为他极力证明,现代社会,从经济学上来考察,孕育着另一个更高的社会形态,所以他只是力图将达尔文在自然史方面所证明的那一个逐渐变革的过程在社会领域中作为规律确立起来。实际上,迄今为止,在从古代经过中世纪直到现在的社会关系中都已发生过这种逐渐的变化。”[17]

生产力的改变并不会直接导致社会革命,后者的发生在于社会关系的变革。而社会关系的变革,出现于现有生产关系已不能容纳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下。两者的矛盾运动,不仅是一切历史冲突的根源,同时因推动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的革新而构成历史由低级向高级演进的内生动力。以生产关系的改变为中间环节,马克思动态地向我们展示了一幅建立在物质生产基础之上的历史图景。

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及社会心理的中介作用

在探讨生产力如何决定社会历史的问题之后,有必要进一步多维度地展开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考察。关于后者的实际运行机制问题,长期以来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有学者从思想史的角度探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的形成过程,并系统论证了该原理的根据和适用范围,富有启发性[18]。而美中不足的是,其并未把注意力放在说明这个原理的内在机制上。

在深入谈论此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对这一运动的复杂性有大概的认识。我们既要看到经济结构的基础作用,又不能否定上层建筑的继承性和反作用,以及其内部诸因素之间的辩证关系。有论者认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上层建筑的诸因素必将全部消失,仿佛后者不存在任何继承性。事实是否真的如此?的确,每一种经济结构都有对应的上层建筑在其之上,而新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生成后必定会成为旧的社会结构的反对力量。所以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旧的上层建筑将趋于消失。但这个过程“或慢或快”,且起初往往是从部分因素开始的,而未被变革的部分则在一定时期内得以保存下来。在保存的可能性上,由于精神因素的自身性质,社会意识形式要比政治机构、政治制度更具优势。恩格斯在探讨国家的起源问题时就指出,虽然氏族制度已被国家所取代,“不过,旧氏族时代的道德影响、传统的观点和思想方式,还保存了很久才逐渐消亡下去”[19]。而在社会意识形式内部,相对而言,道德、宗教、艺术、哲学等的变化速度要慢于政治思想和政治意识,原因在于后者更易受到政治变革的直接冲击。当然,上层建筑的不同因素间是相互制约的,而且它们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也有差异,表现为在效果方面有促进或阻碍之分,在程度方面则有大或小的区别。

在此基础上对马克思的相关论述进行文本考察和语义分析,有助于进一步揭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具体机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指出:“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20]这个“之”究竟是指“社会的经济结构”还是“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当其指的是前者时,政治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式之间不存在逻辑先后关系,它们都是经济基础的产物;如果指的是后者,那么就意味着观念上层建筑建立在政治上层建筑的基础之上。

考虑到不同语言间的表达差异问题,让我们再来考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中的原文:“Die Gesamtheit dieser Produktionsverh?ltnisse bildet die ?konomische Struktur der Gesellschaft, die reale Basis, worauf sich ein juristischer und politischer überbau erhebt und welcher bestimmte gesellschaftliche Bewu?tseinsformen entsprechen.” [21]这可以直译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真正的基础,其上产生了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和对应着明确的社会意识形式。“对应”一词表面上看是词义不清,因为它容易导致人们在理解其对应着的何物上造成混淆。其实不然,马克思是有意而为之。假如只是为了强调社会意识形式对应于特定的经济结构,那么马克思为何没有表述得明确一些?这显然有悖于这位伟大思想家一生所秉持的严谨治学态度。而他之所以没有把社会意识形式置于前面,是由于认识到作为权力象征的政治上层建筑在实际生活中更易占据有利的地位。事实上,此处意在表达以下两重涵义:一是全部社会意识形式归根到底都是与“真正的基础”相适应的,二是部分社会意识形式特别是政治法律思想也要和政治上层建筑相适应。而不与现有政治上层建筑相适应的那部分社会意识形式,则造就了革命的可能性。倘若如此,这些带有革命因素的观念上层建筑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引入“社会心理”的概念,不仅能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更可以具体透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作用机理。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问题》中,普列汉诺夫提出著名的“五项因素公式”,即“(一)生产力的状况; (二)被生产力所制约的经济关系;(三)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生长起来的社会政治制度;(四)一部分由经济直接所决定的,一部分由生长在经济上的全部社会政治制度所决定的社会中的人的心理;(五)反映这种心理特性的各种思想体系”[22]。对此,有研究者驳斥道,一元论的理解导致他陷入了机械的历史决定论。这种判断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它恰恰是作者在其著作中所极力批判的。正是在此意义上,恩格斯称这位“俄国马克思主义之父”真正读懂了马克思。通过引入“社会心理”,普列汉诺夫进一步更具体地探讨了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之间以及上层建筑诸要素之间的辩证关系[23]。当然,“五项因素公式”解读模式亦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对其中的交错关系和复杂机理反映不够,比如忽视社会心理对政治因素生成的作用,以及缺乏对革命意识形态的形成机制、社会心理作为中介何以可能等问题的有效解释。

所谓社会心理,就是人们的日常生活意识,它包括感觉、情绪、意志、习惯、道德风尚和审美情趣等,反映一定时期和区域的群体所共有的精神状态。社会心理有两个直接的来源,一是物质因素和经济条件,二是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以社会心理为中介,上层建筑的两大要素间的相互制约同样离不开该中间环节。在经济结构之上生长出来的社会心理,一部分形成政治上层建筑,一部分直接生成社会意识形式。关于前者,举个简单的例子,作为虚幻的普遍利益代表的国家之所以能够形成,与社会心理的作用不无关系。当政治上层建筑形成以后,又会生长出新的社会心理,从而形成新的社会意识形式,特别是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法律观念。而带有革命因素的观念上层建筑,一方面来源于由经济条件直接而来的社会心理,另一方面还来源于因对统治阶级政治制度的不满而产生的社会心理。一言以蔽之,社会意识形式是社会心理的高级形式,而后者可能来自经济的或政治的因素。

归结起来,这一矛盾运动的运行机制可概括为两条路径:其一,经济基础→社会心理→政治上层建筑→新的社会心理→社会意识形式;其二,经济基础→社会心理→社会意识形式。可见,社会心理是联结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政治上层建筑与社会意识形式的重要纽带。当然,这两条路径都是双向的,我们自然不能忽视政治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社会意识形式对政治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影响。该机制的复杂性也远不止于此,因为社会心理并非唯一的中介,而且各种社会结构要素之间作用的发挥是同时发生并且相互交错的。还必须指出的是,强调社会心理的作用,并非如黑格尔主义那样把意识因素当作最高根据,而是以坚持经济条件才是真实动机为理论前提的。这是马克思历史规律理论与历史唯心主义的本质区别。

进而言之,社会心理之所以能构成联结中介,原因在于它含有意识形态的因素。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指出:“在不同的财产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24]这表明,我们不能把作为人们日常生活意识的那部分“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完全剔除在意识形态之外。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价值观的理论体系,它存在于各种社会意识(包括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之中。也就是说,意识形态是一个总体性的范畴,凡是社会意识中所包含的反映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矛盾的内容,都可归入其范围[25]。 意识形态虽然可以以单一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更多时候它是各种社会意识的综合表现。所以,社会心理对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的影响,往往依赖或借助于社会意识形式,其本质在于意识形态功能的有效发挥。我们知道,通过讨论所谓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及其实践问题,阿尔都塞确认了意识形态的物质性和对抗性特征,但却未能明确认识到社会心理的意识形态功能及其中介作用,如果套用他自己的话来说,“这种观点仍然是抽象的”[26]。

四、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整体性逻辑

从前述内容的侧重点来看,我们大体上分别阐释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这“两大矛盾”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实际上,仅仅做到这些是不够的,从总体有机的视角对整个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进行逻辑审视,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不能孤立地看待社会基本矛盾的构成要素,只有这样,其运动机制才有可能得到完整的揭示。把它机械地割裂成互不相干的两部分,与马克思所揭示的历史规律是相悖的。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只有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结合起来观察,把社会基本矛盾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才能全面把握整个社会的基本面貌和发展方向”[27]。由于运动是社会基本矛盾的存在方式,所以把社会基本矛盾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也就是要把握它在运动过程中的整体性逻辑。那么,这种整体性逻辑如何呈现以及何以可能?为什么说只有理解这一逻辑,才能全面把握整个社会的基本面貌和发展方向?这是我们接下来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整体性逻辑集中表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构成根据,当上层建筑与现存的生产关系发生矛盾,那么,这仅仅是因为现存的生产关系同生产力发生了矛盾[28]。即是说,上层建筑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以这些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的变化为转移。由此而论,“两大矛盾”之间具有内在统一性,断定它们独立发挥作用只是人为营造的一种错觉。因而,当谈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时,应进一步看到由此导致的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革;同样,要以更宽的视野看待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的地位,不能就这对矛盾而论这对矛盾,而是要认识到它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在运动过程中的本质联系。

究其原因,“两大矛盾”之所以相互贯通,从根本上讲是因为生产关系充当了生产力和上层建筑的联结中介。在马克思历史规律理论中,生产关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范畴,展现了真正的思想创新。与其说它是一个政治经济学概念,不如说是一个历史哲学范畴,其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建构具有关键意义。显而易见,生产关系中介的缺失,将使生产力对社会历史的决定逻辑变得不可理解,导致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沦为空谈。特殊地讲,如果忽视其历史作用,也就不可能真正领悟资本主义灭亡的历史必然性。生产关系是划分不同社会性质的标志,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实质上是对资本家私人占有形式的批判。马克思反对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当作固定和永恒的范畴,并科学说明了产生这些关系的历史运动,也恰恰是因为这样,他才能进而发现历史进步的一般规律。总之,只有彰显生产关系的中介作用和重要地位,才能从整体上对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加以把握,才能实现对人类历史的面貌和发展趋势的理性认识。

当然,从整体维度审视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另一个原因在于生产力在一定条件下与上层建筑有着直接的联系。这种有条件的直接作用虽然不构成社会基本矛盾,但它会对“两大矛盾”产生影响,从而对整个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或多或少也产生影响。我们固然不应该片面强调这种直接联系,否则就犯了舍本求末、舍近求远的错误;但从另一方面看,为真实地反映社会历史的全貌,同样也不能忽视某些客观存在的相互作用。有些上层建筑受生产力的直接制约,或者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共同决定,而且上层建筑亦可能对生产力造成直接的影响。马克思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29]可见,观念上层建筑的生产“最初”是与物质活动和物质交往直接交织在一起的,是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交织”一词的意蕴表明,生产力、生产关系、观念上层建筑三个要素,“彼此之间可能而且一定会发生矛盾”[30]。同样不能无视某些政治上层建筑与生产力之间的直接作用。只是随着历史的推移,上层建筑逐渐表现出自身的独立性质;这时,由于依赖于各种物质生活关系和社会制度,上层建筑对生产力的作用往往是间接的。

综上可知,“两大矛盾”及其构成要素的地位不同,但它们之间是错综复杂、相互制约的关系,从总体来看,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一个发展着的有机整体。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统筹各要素及其关系之间的有机联系?一个重要而有效的方法就是对经济基础的定义进行重新审视。根据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经典表述”,我们通常把经济基础理解为生产关系的总和,这是一种狭义的解读;实际上,同样是根据那段话,亦可进一步引申出从广义上把这个范畴规定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总体的结论。这两种界定并非冲突的。在两重涵义上看待经济基础这个概念,是把握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整体性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为全面地考察历史规律发挥作用的机制。

科恩在《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种辩护》一书中提出,马克思是明确地将生产力排除在经济基础之外的[31]。如果要对该观点进行评价的话,那么可以说,这是对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片面解读,而不是所谓的“辩护”。如前所述,恩格斯在概括马克思的思想时,曾提到“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这里的“基础”就是广义上的经济基础,它不仅包含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社会结构”(实指社会的经济结构),同时还包括“经济生产”而直接关涉生产力的边界。这一表述证实了我们的判断。

更为直接的证据体现在“经典表述”中。马克思在阐释“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序列时,进一步补充了以下两个论断:(1)“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32];(2)“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33]。他为何要这么做呢?原因在于,马克思充分意识到依次决定的线性概括并不能完全反映社会有机体的复杂状况。根据论断(1)可知,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现实生活过程,它是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力量,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发展进程。由于一定社会的、具有中介性质的生产方式对应于特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也相当于是说,该论断意在表达的是广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实际上,我们同样可以用“经济的前提和条件”“经济因素”“物质生活条件”等词语来代替原来的主语,它们虽然不是完全一致的,但本质上都是指涉广义的经济基础。那么,上述结论与论断(2)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让我们再来对后者进行考察。不管人们如何给社会存在下定义,都不能否认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社会存在的根本内容。作为马克思对意识起源问题的新唯物主义阐释,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原理的本质就是指广义的经济基础决定社会意识。我们已经知道,社会意识包括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而社会心理不仅是社会意识形式的低级形式,而且对政治因素的形成有重要功能;所以,对社会意识的决定性影响,又可进而引申为对于整个上层建筑生成的制约作用。当然,论断(2)没有停留于同义反复的水平,在某种意义上,它通过引入社会意识特别是社会心理这个中介把“广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发生作用的机制进一步具体化了。总体而言,以这两个论断来补充对历史规律的阐释,是马克思进一步从广义经济基础的意蕴上自觉把握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整体性逻辑的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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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段忠桥:《重释历史唯物主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9年。

[4] 侯惠勤:《<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理论贡献及其当代价值》,《高校理论战线》2006年第3期。

[5] 陈锡喜:《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和话语体系》,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1页。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83页。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页。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6页。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13页。

[6]李延明:《社会基本矛盾究竟由哪两个方面组成》,《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8期。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91-592页。

[8]参见陈锡喜:《马克思告诉了我们什么》,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08页。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13-614页。

[10]〔美〕菲利普?克莱顿、贾斯廷?海因泽克:《有机马克思主义——生态灾难与资本主义的替代选择》,孟献丽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61页。更多的解释可参见拙作:《有机马克思主义的实质:怀特海式的马克思主义观》,《天津社会科学》2016第6期。

[11]〔法〕路易?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顾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208-209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页。

[13]程恩富:《现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四大理论假设》,《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3页。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2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35-336页。

[18]参见赵家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的形成过程及系统论证》,《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35页。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91页。

[21] 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 Werke:Band 13,Berlin:Dietz Verlag,1971, S. 8.

[22]〔俄〕普列汉诺夫:《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3卷,三联书店编辑部组译,北京:三联书店,1961年,第195页。

[23]参见王荫庭:《普列汉诺夫哲学新论》,北京:北京出版社,1988年,第298页。

[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98页。

[25]参见陈锡喜:《论意识形态的本质、功能、总体性及领域》,《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26]〔法〕路易?阿尔都塞:《哲学与政治:阿尔都塞读本》,陈越编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73页。

[27]《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推动全党学习和掌握历史唯物主义 更好认识规律更加能动地推进工作》,《人民日报》2013年12月5日。

[28]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4-535页。

[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4页。

[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5页。

[31]参见〔英〕G.A.科恩:《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种辩护》,段忠桥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45-46页。

[3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91页。

[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