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拉德雷倒退与统一体难题

日期:2017-08-26 浏览:607作者:李主斌

来源:《自然辩证法通讯》2016年第5期

摘要:统一体是指由其部分组成的结构性实体,如句子、命题、事实等;由于布拉德雷倒退,这样的结构性实体面临着是如何可能的这一严峻的挑战。从20世纪之交开始,哲学家们为回应布拉德雷倒退投入了巨大的精力,他们大致提出了两种回应策略:其一是否认这一倒退是恶性倒退,其二,如弗雷格所做的,通过区分概念与对象,并把概念看作是不饱和的,从而将统一体的源泉归结到概念上。通过对两种策略的详细梳理,本文试图论证,它们都不成功。但是,一种保持第二种策略之精神的新的回应策略是可能的,而且这种策略可以得到弗雷格语境原则的支持。简单而言,该策略认为,无论是概念还是对象都是不饱和的,而这是解决统一体问题的关键。最后,通过借助于薄的个体与厚的个体之区分,尝试从本体论上解释对象(也即个体)为什么是不饱和的。

关键词:统一体,事实,不饱和性,语境原则,薄的个体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当代符合论辩护语境下的使真者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4CZX013);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于虚拟现实的实验研究对实验哲学的超越”(项目编号:15ZDB016)

一、引言

统一问题是形而上学中的基本问题,它涉及结构性实体,即由其部分组成的复杂性实体(如句子、命题、事实等),是否以及如何可能的问题。对于“统一体”这一概念,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解释其涵义。例如,通常认为事实“这块糖是甜的”不同于这块糖、甜的这两个对象的集聚(aggregation),或者以这二者为元素的集合乃至有序对。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这块糖是甜的”这一事实中,个体“这块糖”与性质“甜的”实际地关联起来,但相应的集聚、集合或有序对并没有如此。在这个意义上,事实“这块糖是甜的”被称为是统一体、实体。句子、命题同样如此,它们也是统一体。

问题是,事实、句子和命题等统一体的组成部分如何能关联起来?通常认为,(以事实为例)事实中的关系部分是统一体的源泉,它关联着事实的其它组成部分。例如,在“aRb”中,是R关联着a、b从而构成了统一体“aRb”。对此,布拉德雷通过一系列论证(布拉德雷倒退是其中的一个)试图证明,通过关系来关联部分的想法是荒谬的。他进而得出结论认为,实在是一个整体。实在是由部分构成的,以及部分是实在的,这些不过是表象(appearance)。

尽管今天很少有哲学家会如布拉德雷一样极端,但布拉德雷的工作确实为统一体的可能性提出了挑战,因而回应这一挑战是必要的。在20世纪之交,分析哲学的创始者们,如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都投入了相当大的精力来应对这一挑战。尽管他们的工作富有启发,但很难说获得了意想的效果。因此,有必要继续推进他们的工作。此外,对布拉德雷倒退的回应除了上述消极意义外,它还有一个积极的结果,即:如本文以事实实体为例将要论证的,对布拉德雷倒退的成功回应将对事实实体之本性的理解带来关键性的启发。

二、布拉德雷对个体、关系之实在性的拒斥

在整个20世纪,由于罗素和摩尔的影响,通常认为布拉德雷否认外在关系说,而坚持内在关系说。这副图景现在已被改观,学者们注意到,如果布拉德雷对外在关系说的批判能够成立,那么内在关系说也难以成立。([1], pp.72-73;[2], chap.6)实际上,布拉德雷的真正目的是要否认关系以及关系项(即个体)的实在性,进而论证他的唯心主义和一元论立场。

既然布拉德雷的目的是攻击个体以及关系的实在性,那么,首先就要弄清楚布拉德雷心目中的实在指的是什么。在一篇论文中,布拉德雷这样谈论实在:

当我们提到一个被断定为简单的、赤裸裸的外在关系时,……我们指的是什么?我推测,我们在这里进行了抽象,将项(terms)和关系,全部并且每一个,看作是某种依据自身而独立地是实在的东西。([3], p.642)

按此理解,某物是实在的,当且仅当它的存在不依赖于任何它物。容易看到,在亚里士多德的实体——属性形而上学中,个体是实在的,而性质、关系,它们作为属性之一种,就不是实在的,因为它们必须存在于个体之中,如果个体不存在,它们也不会存在。

在给定关于实在的界定后,布拉德雷如何拒斥个体与关系的实在性?且从布拉德雷的例子(即一块糖)开始。一块糖显然是一个个体,一块糖看起来还有一系列的性质,如甜的、白的(假设它是块白糖)、硬的等。布拉德雷问,一块拥有它的各种性质的糖是个什么东西?布拉德雷否认这块糖除了它的所有性质外还有作为这些性质之承载者的东西,即基质。但是,他同时认为一块糖不能仅仅是它的全部性质,这些性质必须以某种方式关联起来,即是说,一块糖必须是一个统一体。性质的统一体这种说法预设了关系的存在,因此,布拉德雷转向“关系”概念。

关系是什么?假设关系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是一种属性。那么说在这块糖中,甜的与硬的关联在一起即是说甜的有一种与硬的关联在一起的属性。布拉德雷认为这种说法要么是错的,要么是平乏的:

如果你谓述不同的东西,那么你就归于主体它原本不是的东西;如果你谓述并非不同的东西,那么你什么也没说。([4], p.17)

联想一下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关于“谓述”的表述,可以看到:假设构成这块糖的所有性质包含甜的,那么用甜的谓述这块糖就什么也没说,是平乏的;如果这块糖不包含甜的,那么用甜的谓述这块糖就是错的。以今天的眼光来看,硬的显然并非先天地就与甜的关联起来,尽管硬的和甜的确实可能关联在一起,而后者正是需要解释的,这种解释所要求的关系不能再是关系项的属性,即要求独立于关系。

如果我们拒斥布拉德雷上述论证的前提,即个体是一束性质,而认为个体除了这一束性之外还有作为这些性质之承载者的基质,情况又会如何?诚如黄敏所言,尽管布拉德雷拒斥基质的理由并不充分,但这对布拉德雷的目的而言并不重要,因为基质理论实际上引入了使关系项关联起来的独立的关系。([1], p.70)所以,我们还是回到上一段末尾的问题。根据布拉德雷对关系实在性的界定,独立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作为一种项的关系。这正是布拉德雷倒退所攻击的地方。

关于布拉德雷倒退,在《逻辑原则》与《表象与实在》这两本书中,布拉德雷提供了这一论证的不同版本。根据佩洛维奇(Katarina Perovic)的梳理,实际上有三种不同版本的布拉德雷倒退。([5], p.376) 在这些版本中,最著名的、几乎被所有研究这一论证的学者所引用的,出现在《表象与实在》的第二章第五段:

让我们放弃将关系看作是关系项的属性,并且让我们假定它多多少少是独立的。“存在一个关系C,A和B处于其中;而且看起来它和它们一起出现。”但我们在此再一次没有取得进步。已经承认,关系C不同于A和B,并且不再谓述它们。但是,这似乎对关系C作了某种断定,然后又对A和B进行了断定。而且这种断定不是将其中一个归于另一个。如果是这样,那么看起来它是另一个关系,D。在D中,C在一边,A与B在另一边。但是,这样的权宜之计立即导致了一个无穷的过程。新的关系D不谓述C,或者A与B;因此,我们必须依靠一个新的关系,E,它在D和前面我们所获得的不管什么东西之间。但是,这必须导致另一个关系F;等等,以致无穷。([4], pp.17-18)

这一倒退的基本想法是这样的:关系项和独立的关系如何能关联在一起以成为一个统一体?对布拉德雷而言,即是:组成个体的性质如何通过独立的关系关联起来以成为一个个体?例如甜的与硬的如何能够关联起来?假设甜的与硬的是通过关系“R”关联起来,由前所述,R本身是项,因此它要关联甜的和硬的,首先必须与甜的、硬的关联起来,于是我们需要进一步的关系。进一步的关系同样是实在的、是项,因而又需要进一步的关系,如此以至无穷。

可以看到,实际上,布拉德雷对个体、关系之实在性的攻击在方法论上运用了二难推理:

或者关系在本质上关联它们的项(……)或者它们没有。第一项宣称,如果它们关联了,那么它们就不独立于它们的项而存在,因而显然是非实在的。第二项宣称,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试图否认这一结论,并且坚持关系是实在的,那么它们自身就是额外的项,需要进一步的关系以关联它们和它们的项(它们原本被假定关联在一起),如此以至于无穷。([2], pp.167-168)

通过上述论证,布拉德雷试图证明,部分通过关系关联起来从而构成复杂的结构性实体的想法是难以理解的,因而根本不存在统一体,所存在的就是没有部分的整体。但是,由于布拉德雷是基于唯心主义立场来论证的,而且过于强调不同性质之间的同一,因而有循环论证之嫌。([6], p.796) 所以后来的学者对其进行了改造,以使它更一般性的适用于一切统一体问题。布拉德雷倒退的一般形式可以表述如下:

如果命题是实体,它构成了某种类型的复合体,并且它的组成部分是(比如说)Rn、a1、…、an,那么必须存在一种关系将a1、…、an和Rn关联在一起以使得该命题具有特定的形式,比如,Rna1…an。如果该关系是In+1,那么该命题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In+1、Rn、a1、…、an,并且该命题必须拥有这样的形式:In+1Rna1…an(其中,“In+1”表示(n+1)元的例示关系或接合(copula)关系)。([7], p.104)

从这里,可以很容易得到一个无穷倒退,即布拉德雷倒退:

Rna1,…,an;In+1Rna1,…,an;In+2In+1Rna1,…,an;…

三、布拉德雷倒退并非是恶性倒退?

在1903年的《数学原则》一书中,罗素给出了两个回应布拉德雷倒退的策略,其一是承认确实存在着布拉德雷倒退,但否认这一倒退是恶性倒退;其二是否认存在布拉德雷倒退,认为统一体的源泉在于命题中的关系。第一个策略也为很多其他哲学家,如麦克塔格特(J. E. McTaggart)、阿姆斯特朗(D. M. Armstrong),所支持。([8], pp.88-89;[9], pp.118-119)且先看这一策略。

罗素认为,仅当一个无穷倒退是原初命题的分析时,该倒退才是恶性的。但是,还存在另一种无穷倒退,即该倒退是原初命题的推论。这种倒退是无害的。([10], p.51)例如,如果关系是具体的,那么“A不同于B”中的“不同于”关系不同于“B不同于C”中的“不同于”关系,但是新的“不同于”关系又不同于前两种“不同于”关系,由此以致无穷。然而,随后的每一个“不同于”关系都可以从最初的“不同于”关系推出来,它们并非是前者的分析。这样的倒退就是非恶性的。

在罗素看来,关于统一体的布拉德雷倒退就是一种非恶性倒退。还是考虑A不同于B。罗素说:

我们看到,如下努力是徒劳的:通过将A、B间的不同于关系包含进“A不同于B”的意义上以避免分析的失败。事实上,这一分析导致了一个不可接受的无穷过程;因为我们将不得不将上述关系与A、B和不同关系间的关系包含进来,如此以至无穷。而且,在这一持续增长的复杂性中,我们被假定只是在分析原初命题的意义。这一论证确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论点,即:当两个项之间存在一个关系时,该关系与项之间的关系,该关系、项以及新的关系之间的关系,等等,虽然全部为断定原初关系的命题所蕴含,但它们不是该命题之意义的组成部分。([10], p.51)

按此表述,罗素认为,在统一体“aRb”中,R与a、b的关系(令其为“R1”)、R1与R、a和b的关系,……,它们并不构成“aRb”的涵义,而是为后者所蕴含。阿姆斯特朗表达了一个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在关于事实“aRb”的无穷倒退中,最初的事实是偶然的,但是其后的每一个都可以为“aRb”所逻辑蕴含。([9], pp.118-119)

问题是,上述回应策略能否成功?即是说,布拉德雷倒退是否是恶性倒退?对此,答案可能并非如罗素、阿姆斯特朗等人所以为的那么乐观。如果无穷倒退并非原初命题的分析,那么原初命题是统一体,当且仅当它的组成部分实际的关联起来。问题是,如果如布拉德雷倒退所断定的,作为实体的关系要能关联关系项,必须有新的关系,那么原初关系本身就不能关联它的关系项。

这种情形正如坎德利什的一个例子所展示的:

假设我给定了一个任务,通过用一堆宽松的金属环做一条链子。当我去连接其中的任何两个环时,我都这样回应:我需要第三个环来干这件事。这样,我能做的最多是在那一堆环之外增加更多的环。很清楚,无论我增加了多少环,我都不会得到一条链子,除非我做一些与仅仅是收集更多的环“完全不同种类”(用罗素自己的话语)的事情。这些事情,我完全可以在连接第一对环时做得与随后任何一次增加环时一样好。([2], p.170)

基于此,我认为布拉德雷倒退并非是一种无害的倒退,它是恶性的。

四、拒斥布拉德雷倒退的概念“不饱和性”策略

要素在《数学原则》中还提出了第二种回应布拉德雷倒退的策略,即认为统一体的源泉是命题中的关系。罗素认为,命题由项(terms)作为组成部分构成,项可以分为事物和概念。事物是由专名所指称的项,概念是由其它词(特别是形容词和动词)所指称的项。一个命题之所以是统一体,是因为相应的句子中的动词总是断定了一个关系。关系,当未被分析时,它总是一种关联着的关系(relation actual relating)。([10], chap.4)

这样一种策略与弗雷格的“不饱和性(unsaturatedness)”策略在本质上是一样的① 。考虑到罗素难以解释为什么关系——当未被分析时——是一种关联着的关系,而弗雷格对“不饱和性”则有着清晰、深刻的阐述,这里以弗雷格为例来进行考察。

弗雷格并不,如本文所做的那样,接受事实作为一个独特的实体存在,他认为事实不过是真的命题。但是命题,即弗雷格式思想(Fregean Thought),也是一种复杂的结构性实体,因此同样面临着统一体问题。弗雷格清楚这一点,他甚至还向维特根斯坦提出了这一问题,([12], p.20)而他解决此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引入“不饱和性”概念:

因为不能一个思想的所有部分都是完整的,至少有一个部分必须是不饱和的或者是谓述性的(predicative);否则的话,它们就不能关联在一起。([13], p.193)

按此表述,一个命题之所以是一个统一体,是因为它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不饱和的、不完整的。这就如同是说,命题中不饱和的部分有一个空缺,一个统一体是由于将一个完整的对象置于该空缺中才获得。

问题是,命题中的哪个部分是不饱和的?该部分为什么是不饱和的?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求助于弗雷格关于对象(个体)与概念的著名区分,后者又依赖于他关于主目(argument)与函数(function)的区分。简单来说,弗雷格认为,将“2×x3 + x”看作是x的一个函数的通常理解混淆了形式与内容的区分、符号与符号所表达的东西,而一旦作出这一区分,就会看到在上述表达式中“x”仅仅不确定地指一个数。弗雷格说:“从这里可以发现,正是这些表达式的共同因素包含了函数的真正本质性特征;即存在于“2·x3+x”中除字母“x”以外的东西。我们多少可以将这点写为:2·()3 + ()。([13], p.133)”其中,括号表示一个空位,需要补充:

主目不同属于函数,而是与函数一起建立一个完整的整体,……;因为仅函数本身应该说是不完整的,需要补充的或不饱和的。因而函数与数根本不同。……函数解析式被分析而成的两个部分,即主目符号和函数表达式,是不同类的,因为主目确实是一个数,一个自身独立的整体,而函数不是这样的东西。([13], p.133)

可以看到,弗雷格关于函数与主目的区分具有三个重要的特征或性质:其一,函数是不完整的或者说不饱和的;其二,主目是自身独立的整体,因而它与函数是根本不同类的东西;其三,函数与主目一起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整体。

函数与主目的区分是在数学中进行的,弗雷格将这一区分给予了扩展。其一是将主目的范围从数扩展到包括对象;其二,对于构造函数的计算方法,他引入了“=、<、>”这样的运算符。这两个扩展使得我们最终可以谈论自然语言的语句,例如,“这块糖是甜的”就可以被分析为两个部分:主目“这块糖”和函数“()是甜的”。后者,正是弗雷格的概念:

我们因此看到,逻辑中称为概念的东西与我们称为函数的东西是如何紧密相联。实际上,我们马上可以说,一个概念是一个函数,它的值总是一个真值。([13], p.139)

例如,当将对象“这块糖”置入概念“是甜的”中,就得到“真”这个真值,当将对象“这块黄莲”置入概念“是甜的”中,就得到“假”这个真值。既然对象是主目,而概念是函数,那么前述主目与函数之区分的特征当然完全适用于对象与概念,因而布拉德雷倒退得到了回应。

该如何评价弗雷格的概念“不饱和性”策略?显然,这一策略的基石是对象与概念的区分。对于这一区分,弗雷格把其看作他从事语言哲学研究的三大原则之一。从直观上看,对象总是适用于一个东西,而概念适用于很多东西,因而这一区分也是可信的。此外,弗雷格还有一些与这一区分密切相关的论题,在他看来,任何一个(原子)语句都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专名和概念词。其中,专名指称对象,概念词指称概念。正如概念不能是对象,概念词也不能是专名、不能作句子的主语。将这一点与对象、概念之区分结合起来,我们立即可以得到著名的概念“马”的悖论(the paradox of the concept horse):

马这一概念不是一个概念(the concept horse is not a concept)。

按照弗雷格的分析,马这一概念指称一个对象,但是它实际上应该指称一个概念,即马这一概念。弗雷格非常清楚这一难题,并且在诸多地方谈论它。弗雷格试图表明,这一悖论的产生是由于日常语言的表达,然而这样的说法缺乏说服力。

在我看来,这一悖论的产生是因为弗雷格断定只有概念是不饱和的,并且认为能做主语的只能是饱和的对象。可以想见,如果不饱和的概念也可以作主语,那么上述悖论就不会产生。当然,由此一来,弗雷格解决统一体问题的基石,即通过区分概念与对象、并将饱和性仅仅赋于概念,也相应被消解。

五、语境原则以及拓展运用

尽管弗雷格、罗素认为统一体的源泉在于概念这种观点并不成功,但他们指明了解决问题的方向。如果一个原子事实中的所有组成部分都是完整一块,那么很难理解它们如何能依据自身而关联在一起,所以事实统一体要可能,它的某一个或全部组成部分必须是不完整、不饱和的。兰姆赛曾这样描述这一想法的核心:

在每一个原子事实中,必须存在一个组成部分,它在本性上是不完备的或关联性的(connective),并且将其它的组成部分关联在一起。([14],p.408)

在我看来,无论是对象还是概念都是不饱和的,而这是解决统一体问题的关键② 。

关于对象与概念都是不饱和的,这一论点首先可以从弗雷格的语境原则(Context Pricinple)中推出来。关于语境原则,弗雷格曾说道:

(CP)必须在命题的语境中询问语词的意义,而不是孤立的询问语词的意义。([13], p.90)

由于语词不仅仅包括概念词,同样也包括专名,因此(CP)的一个自然的推论是:专名的意义也必须在命题的语境中询问。这一推论还可以找到弗雷格本人文本的支持:

一个作为整体的命题有涵义,它的部分因此也获得了它们的内容。……关于数字,我所宣称的独立性不能被理解为:若干语词当它们没有在命题语境中依然意味着某些东西,我的意图仅仅是阻止将这些语词用作谓语或属性,后者明显改变了它们的意义。([13], pp.108-109)

在这段引文中,弗雷格认为数字的意义必须在命题的语境中询问;而数字,例如“5”,本身就是专名,指称一个抽象的数学对象。

此外,将对象看作与概念一样都是不饱和的,这还可以从弗雷格关于语言学分层(lingusitic hierarchy)的想法中获得支持。([11], p.190)

如果专名的意义是完整的,那么很难理解专名的意义为什么要被置于命题的语境中询问。例如,如果“苏格拉底”这一专名的涵义就是其指称,那么,由于不同的语境并不会改变这一专名的指称,因此引进语境的作用在哪就很难看清。就此而言,专名的意义也是不完整的,或者说不饱和的。从上一节的分析可以看到,弗雷格认为,(举例而言)命题之所以是统一体,是因为R是不饱和的,而R之所以是不饱和的是因为概念词“R”的指称(即概念)是不饱和的。这实际上是说,涵义层面的不饱和性来源于指称层面的不饱和性③ 。类似的,我在这里会说,专名的意义之所以是不饱和的,是因为专名的指称(即对象)是不饱和的。

假设对象和概念都是不饱和的,那么它们如何关联在一起以成为一个整体?对此,维特根斯坦给了我们回答:

在事态中,对象就像链条的环节那样勾连。([16], 2.03)

在给译者奥格登的信中,他这样解释这一条:“这是说没有任何第三者连接这些环节,它们自己连接在一起。([17], p.23)”由于维特根斯坦否认关系作为项的存在④ ,他本人的策略我并不接受,因为它难以解释像“这块糖是甜的”这样的一元事实。但是,运用维特根斯坦的这一想法,我们可以说,(举例来说)“aRb”之所以是统一体,是因为a、R、b像链条的环节那样关联在一起。

但是,对于这样的回应策略,一个显然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解释对象是不饱和的?如果我们不能从本体论上回答这一问题,前述解决方案就无疑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显然,我们无法,像弗雷格通过函数来解释概念的不饱和性一样,用函数来解释对象的不饱和性。因此,我们实际上需要从零开始。

阿姆斯特朗曾引入了薄的个体(thin particular)与厚的个体(thick particular)之区分以支持他的使真者论证(truthmaker argument)。([9], pp.123-126) 所谓薄的个体,即是指“从其性质中抽象出来的个体”。对于“抽象”,基于一种自然主义的立场,阿姆斯特朗指的是“一个‘部分考虑’(洛克)的心理行为”;对我而言,它也可以是逻辑分析、语义分析等。一个抽离其所有性质的个体无疑就是该个体的个体性。除了薄的个体,在日常语言中人们也常常谈到个体。例如,我指着桌上的一个苹果说:“这个苹果看起来很好吃。”当我在这句话中提到“这个苹果”时,我指的并非是一个在薄的个体意义上苹果。显然,一个作为薄的个体的苹果不会很好吃,因为它是抽离其所有性质的实体。所以,当然人们说“这个苹果如何”、“那个人怎样”时,他们所指称的个体并不是抽离其性质的个体,而是伴随着(take along with)各种性质的个体。这就是厚的个体。

如果事实存在,而且事实是由个体、共相作为组成部分所构成的结构性实体,那么在我看来,作为事实之组成部分的个体是薄的个体而非厚的个体。这一观点的理由如下。考虑如下事实:这块糖是甜的。如果该事实中的“这块糖”是厚的个体,即包含其所有性质的个体,那么会有如下两种可能:或者这块糖包含甜的这一性质,由此这块糖是甜的就是一个必然事实,这显然不可能;或者这块糖不包含甜的这一性质,这时这块糖是甜的就不是一个事实。

当作为事实之组成部分的个体是薄的个体时,为什么它是不饱和的就变得很容易理解。如前所述,薄的个体是对厚的个体抽离其性质后所获得的东西;不管这种抽象是部分考虑的心理行为,还是逻辑分析、语义分析,有一点是确定的,这种抽象不可能是一种(广义的)物理行为:给定一个对象(厚的个体),我们可以有一种物理手段将其所有的属性抽离出来,从而仅剩下所谓的薄的个体。这即是说,任何一个(薄的)个体,它必然“伴随着”特定属性。例如,就苏格拉底的位置属性而言,他也许在广场上,也许在剧院里,也许在家里,……尽管其中没有任何一个位置是苏格拉底必定处于其中的位置,但苏格拉底必定处于其中的某个位置上,这一点却是必然的。对于其它的属性范畴,情况同样如此。因此,苏格拉底(作为薄的个体)必然“伴随着”特定属性。阿姆斯特朗把这一点称为“没有赤裸裸的个体”。维特根斯坦则曾在《逻辑哲学论》中这样描述了这一点:

2.0123 如果我知道一个对象,我也就知道它在事态中出现的一切可能性。(每一个这样的可能性必然就在对象的本性中。)

2.0124 如果一切对象被给定了,那么与此同时一切可能的事态也就被给定了。

2.013 每个事物都可以说是在一个可能事态的空间中。[16]

既然没有赤裸裸的个体,既然薄的个体必然“伴随着”特定属性,因此当谈论薄的个体时,这种谈论只能是一种“片面考虑”,一种孤立的考察,这样考察的个体是不完整的,是不饱和的。

六、结语

按照我的理解,脱离所有属性的个体是不可能的,就如同没有任何个体例示的共相是不可能的一样。但是,这样回应布拉德雷倒退的方式似乎最终落入了布拉德雷的瓮中:按照布拉德雷对实在的定义,这样的个体、共相都不是实在的。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在最后谈谈我对实在的理解。

在西方哲学中,人们至少有两个谈论实体的词:substance和entity。对于前者,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是:(考虑最有资格作为实体的第一实体)既不存在于它物中,也不谓述它物。即是说,第一实体能够依据自身而独立存在。布拉德雷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谈论实在。然而,人们也在一种相对较弱的意义上谈论实体,即凡是真正的东西(real things),真实存在的东西,都是实体,([9], p.30)这正是第二个词(entity)的意思。当亚里士多德将存在的所有东西(being)划分为实体与属性范畴时,诸属性尽管不能独立存在,但它们却是真实存在的,也即是较弱意义上的实体。

从这个意义上讲,布拉德雷本身对实在的理解过于偏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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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当然,两人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著的。例如,弗雷格认为我们只能通过概念词而不能通过专名来指称概念,专名总是指称对象。对此,罗素的看法完全相反,他认为所有的项都必须能作为逻辑主词(logical subject)。但是,正如加斯金(Richard Gaskin)所分析的,([11], pp.148-153)这些区别对于这里所关心的主题而言,是次要的、表面的。

②加斯金同样持有这一论点,但他并不认为这是对统一体问题的解决。相反,他认为布拉德雷倒退不仅仅不是一个恶性倒退,它反而为命题统一体提供了一个解释。[15] 我前面已经说明为什么布拉德雷倒退是一个恶性倒退,因而这里不再考察Gaskin的立场。

③对此,加斯金持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在弗雷格处,涵义是不饱和性的首要承担者(primary bearers)。([11], p.129)

④我们必不可说:“复合记号‘aRb’说的是a和b处于关系R中”,而必须说:“‘a’和‘b’处于某种关系中这一事实说的是,aRb这一事实。([16], 3.1432)”

(作者简介:李主斌(1984—)上海交通大学365bet投注开户讲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真理论、科学哲学、形而上学。Email: zhubin_l@sjtu.edu.cn)